6月11日
湖北省公安厅
(一)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和市场、商场、饭店、公园、广场、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三)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系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系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犬只不得散放,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群聚,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春秋两季饲养人应主医院或宠物诊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
(六)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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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峡商报湖北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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