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是人类的好朋友
它给我们带来很多欢乐
但在生活中也存在
遛狗不栓绳、狗随意大小便
等诸多不文明行为
给广大市民带来困扰
影响城市形象
近日,定州市下发了《关于文明养宠物的明白纸》,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定州将市区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重点管理区为东至高速公路、西至胜利街,南至国道、北至城建界(新国道和旧国道交叉口)。
按照规定,市区养犬严禁在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饲养大型犬只及新引进和变异的大型犬种。
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每户原则上只限饲养一只规定犬。
▲按照规定对宠物进行检疫、免疫。
▲遛犬只能在早7时之前,晚8时之后,应当束犬链,交通主要干道(双向四车道及其便道)禁止遛犬。
▲遛犬时,必须携带清理犬粪的用具,及时清理排泄粪便。
▲饲养宠物,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
▲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相关处罚
依照《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确定的其他行*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于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因养犬不规范,导致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相关案例年7月,郑州的秦女士和老伴在小区内遛狗,突遇同小区的王先生带着自家的萨摩耶犬。这两只犬此前便有“过节”,这次又狭路相逢。秦女士见状,准备抱起自家的犬往回走,只见犬已冲了出去,对面王先生也极力牵着自家犬绳往后拉,还是被犬绳缠绕腿部摔倒在地,由于头部受伤,一时昏迷。王先生家的萨摩耶犬就此挣脱,在秦女士追上自家犬将其抱走的时候,萨摩耶犬跑过来将秦女士胸部咬伤。随后,秦女士被诊断为创伤后伤口感染、犬咬伤,住院治疗。医院对她进行了右乳犬咬伤后病损切除术。两次住院共30余天,花去医疗费1.7万余元。出院后,秦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她遛狗未使用狗绳,不符合相关规定,我是在牵引下遛狗的,她被咬伤自己有责任。”王先生说。法院审理认为,秦女士系由王先生饲养的犬伤害的事实清楚,作为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王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秦女士在外遛犬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犬只束犬链进行牵引,其饲养的犬跑向被告饲养的犬只并发生撕咬。她在犬只撕咬过程中抱走自家犬,应注意到存在被犬咬伤的风险,但因其未尽到充分注意及防范义务,故其对此次伤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王先生在秦女士被犬咬伤的事件中应当承担70%的责任,由秦女士承担30%的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赔偿秦女士各项损失1.8万余元。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流浪犬伤人,常喂养者要赔偿!案件具体是这样的:李某某和方某系邻居关系。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某被小区内一条犬咬伤小腿外侧。此后,李某某花费医药费余元。李某某认为,伤人之狗为方某所养,故向法院起诉方某,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法院调查发现,方某和其家人在楼下喂养咬伤李某某的犬达半年之久。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伤人之犬属于流浪狗,但方某及其家人长期喂食,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此狗伤人后,方某作为此犬的饲养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应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余元。请广大市民
文明、规范养犬
维护公共环境秩序
争做文明人共创文明城
来源定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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