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摩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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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 1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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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则新闻引爆网络,点燃了长久以来积攒的不满——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某镇上,一女子遛狗时,狗脱手带绳跑走,途中狗绳绊倒路边一88岁老太,后老太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从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肇事狗为萨摩耶,狗绳明显超长,约有三四米。遛狗女孩找到狗并发现有老人因狗摔倒后,未进行任何报警、送医等处理,反而加速逃离了现场。

视频曝光后,网友议论之声大起:

有人同情老人无辜;

有人怒骂养狗人不负责任;

有人惊问老人摔在那,女孩就跑了?

也有部分网友理智表态,要等官方通报出来,好好论一论遛狗女孩的责任!

18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委镇*府就此事发布了通报

官方通报中,将此事定性为“意外”,代表不会对遛狗女孩或狗主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刑事不追究,不代表民事不负责,鉴于此事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分别分析两方该承担的责任。

01遛狗女孩的责任

根据通报,事发地点位于罗水市场内,女孩带狗进入市场的做法违反《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四)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带绳遛狗却未牵绳,不管女孩是主动放开狗绳还是因狗暴冲没拉住被迫放手,都属于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女孩是肇事狗的临时管理人,因此她应承担对狗管理不当造成老人身亡的事故责任。

但女孩现年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02狗主人的责任

根据官方通报,只能看出狗是由女孩自行牵走,尚不清楚狗主人是否知情。因此狗主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要分情况讨论。

若狗主人知道女孩将自家狗牵走,或默许了她的行为,他的做法违反《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我们在监控中可以清晰看到,绊倒老人的狗绳远远超过了2米长度限制。

若狗主人不知情,也未默许女孩牵狗去遛,则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狗拴在自家门口而非家里,存在看管不力的事实。若死者家属向他要求赔偿,狗主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以上无论哪种情况,狗主人都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遛狗女孩家长进行追偿,两种情况的区别仅在于狗主人担责的多少。

近年来,类似宠物伤人的案件层出不穷。

上个月,黑龙江一位7旬老人在遛狗时被7楼掉下的一只猫砸中后颈,送医诊断为颈脊髓损伤。目前老人家属和猫主人没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双方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

去年8月,江苏昆山刘老伯骑电动车经过时被路边一只未牵绳的金毛突然扑倒,刘老伯当场昏迷,送医诊断其头部受伤严重,治疗费用预计达万元。警方判定狗主人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随着现代人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宠物渐渐走进了越来越多的家庭,但作为宠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未必对自己承担了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可能面临多大的法律风险有清晰地认知。

无论是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还是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对饲养宠物有如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上述规定意味着,因宠物致人损害的,除非有受害人过错的免责和减责情形以外,是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对遛狗人来说,除非你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故意引逗,否则你口中乖巧懂事不咬人的小宝贝是非常有可能给你带来天价的巨额债务的。

宠物不懂人的法律规定,伤人不是它们的错,错在狗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能尽到管理责任。由此,希望养宠人都能依照法律和当地法规的规定,尽到管理责任,看管好自家的宠物,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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